西安市桐城商会章程
(征求意见第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中文名称:西安市桐城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the Tongche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Xi'an
英文名称缩写:TCCX
第二条 本会由桐城籍人士在陕西省行政区域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从事工商经营活动人士和其他人员自愿发起,本着“公平竞争与团结互助”和“健康有序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桐城市和西安市(以下简称两地)经贸合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秉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政策,恪守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的宗旨,依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本章程的规定,规范本会业务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两地人民政府授权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依法向西安市民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注册地址为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华帝金座B座1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依规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加强本会基层组织的党建工作,促进本会政治思想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号召和鼓励会员单位自觉组织员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倡导和要求会员坚守法律意识的底线,合法经营,依法维权,促进会员企业经济建设工作的稳健发展;
(三)积极开展商务情资研判,随时了解两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施政讯息,并向会员单位传达两地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及时获得两地经济市场政策导向的有效讯息,并传达给会员单位,促进会员企业经营项目和管理工作的与时俱进;
(四)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大品牌和大企业形成了行业垄断的态势,给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带来巨大的市场冲击。本会充分发挥会员群体的实力优势和合纵连横的商业策略,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的共同发展;
(五)积极参与西安的经济建设,随着会员单位的经营发展和本会的实力壮大,为创建(桐城籍经济组织)工业园区、商贸区(含法定允许配套建设的办公和住宅用房),做好远景规划和技术性铺垫工作,与当地政府协调和申请行政许可,协助西安市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促进会员企业集约化、规范化、绿色化和高端化的发展;
(六)在协助会员企业策划发展项目以及协调会员企业联合开发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同时,本着“自愿自发、互惠互利”的原则,以另行“注册独立的企业法人、收购或兼并企业法人、向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或增资扩股”等不同形式,发挥会员企业各自人力、财力、设备和技术的优势,依法集中力量,整合资源,盘活资产,互惠共赢,并以适当的方式反哺本会,减轻或免除会员的会费负担,保障本会经济基础的长足发展;
(七)开展会员之间以及本会与其他商会或企业界的联谊活动,促进彼此之间,加强沟通与信息交流、增进友谊与商务合作;
(八)不定期组织企业会员召开商务和科技学术会议或座谈会,促进会员之间互通经济信息,交流企业经营和管理工作的经验,提高企业会员及其经营管理水平的软实力,促进会员企业经济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九)加强会员企业的文化建设,提升本会和会员企业的影响力;力争每年编辑和出版一部本会的工作成果以及企业会员经营成就的画册,向两地政府报告本会会员政治面貌和企业会员的经营状况,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推荐和管理工作;为本会企业会员宣传信用度,提高知名度。促进企业会员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同步发展;
(十一)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本会会员入会的条件:
2、桐城籍人士在陕西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桐城籍人士在陕西经商、工作、学习和定居,关心家乡或祖源地经济和文化的建设、发展、繁荣,热心于加强两地经贸合作的个人。
3、具有专业特长或有突出贡献及成就并被本会特聘或特邀的个人。
4、自愿参加本会组织,承诺履行个人会员义务。
2、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以及法人代表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原件即核即退)。
(二)个人会员
3、填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相关表格。
4、依照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入会,必须经分管组织与队伍建设的常务副会长审核,报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即可入会,本会颁发会员证书;企业会员入会,必须通过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进行为期七日的公示后,方可入会,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和会员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列入网上追逃名单的个人;
(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或企业;
(五)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
(六)申报入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七)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被本会除名未逾三年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二)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四)获得本会开展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考察、交流活动的权利;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贸易洽谈会、博览会、展示或展销会、研讨会和本会业务范围活动的权利;
(七)接受本会提供的会员服务和在本会主办的业务活动、刊物及网站上发布信息、参加展示的权利;
(八)申请退会的权利。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恪守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
(三)遵守本章程、会员公约和本会有关管理规定;
(四)执行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六)参与和协助本会组织各项业务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并对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适时性负责;
(七)按时交纳会费;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自会费交纳之日起,至翌[yì]年满一年为止。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向本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牌。
会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交纳会费之日起,30天不交纳会费者,或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不遵守本章程,由本会授权机构负责人提出批评、教育;对于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的生效法律文书签发之日起,其本会会员的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凡有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会员,名单在本会自媒体平台同时删除,交纳的会费或赞助的货币和实物,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对本会负责。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方案以及决算方案、监事会提交的年度监督工作报告、本会重大事项的专题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和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筹备和召集。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节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理事长、常务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主席(以下简称领导成员)。
本会领导成员,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和工作分工履行职责;会长每届任期3年(特殊情况延迟换届不得超过1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领导成员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未列入网上追逃名单;
(七)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与理事会理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会商后,任命或批准本会副秘书长、分会长;
(四)批准本会财务经费支出;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代表本会出席会议和社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会执行会长参加会长轮流值周工作,并在值周期间代理会长一般性事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并出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必须具备常务副会长以上会员资格,由会长提名,并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兼职服务于本会,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副秘书长必须具备副会长以上会员资格。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在同一会员企业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分支机构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提名本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行政事务。
副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协助秘书长工作,在秘书长缺席或请假期间代理秘书长职务,并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顾问、咨询委员等职务。
推举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热心为桐城籍在西安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经济组织服务的知名人士,加入本会企业发展咨询委员会。
名誉会长、顾问、咨询委员列席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并有权向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理事若干名。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副理事长在会长领导下协助理事长工作,在理事长缺席或请假期间代理理事长职务;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并有权向会议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业务工作;
(三)提出选举或罢免本会领导成员的人事动议,交付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九)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十)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提交会长批准;
(十一)制定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人数在3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出现特殊情况的,常务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监事若干名。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本会常设监督机构。
监事会与理事会并立,独立行使监督权,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监事会的正副主席任期与正副会长相同。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建议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动议;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本章程的情况以及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并有权向会议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发现可疑问题或接到实名举报,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五)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发现或收到指控本会领导成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限期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督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承担乱作为的法律责任。
监事会副主席在会长领导下协助监事会主席工作,在监事会主席缺席或请假期间代理监事会主席职务;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并有权向会议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五节 财务部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本会财务部设主办会计一人,出纳一人。
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成员单位不得选派会计和出纳。
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并不得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财务部会同理事会、监事会共同制订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方案,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
(二)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的具体方案,交理事会审议;
(三)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设立本会分支机构方案,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设分会长一人,分会秘书长一人,分会监事一人,在本会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理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对本会会长负责。
本会分会长必须具备本会副会长以上资格,经所在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推选,本会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本会会长批准。
分会秘书长可以由本会副秘书长兼任。
分会监事可以由本会监事会副主席或监事兼任。
第四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不设财务管理部门。
本会分支机构会费收入、会员赞助货币或实物,由本会财务部直接负责接收和管理,分支机构不得擅自截留或设立“小金库”。
本会分支机构会务经费支出,由本会财务部负责报账和付款。
第四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发展分会会员,应当依照本章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分会会员入会,应当享有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本会分支机构管理分会会员,依照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章程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赞助的货币;
(三)赞助实物变卖的货款;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接受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和其他个人及单位(以下简称赞助人)赞助的货币或实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赞助人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赞助人和本会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接受赞助货币或实物在本会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赞助人或本会监事的查询,本会或本会授权机构应当依照本会监督规则规定,及时配合和协助查询,如实答复。本会授权机构负责人对该查询答复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完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事业发展,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侵吞、私分和挪用或者变相侵占、侵吞、私分和挪用。
违反前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足额退还,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书面检讨(检讨原件存档),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会主办会计必须履行国家《会计法》规定的义务,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承担会计核算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依法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有关部门或人员的监督下,确认交接双方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禁止设立“帐外帐”或“多本帐”。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财务管理除监事会适时履行监督职责外,接受政府财税、会计主管部门和政府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和行政管理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本会解散的清算,必须接受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向本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陕西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财务安排。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赞助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制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兼职工作人员确因其经济困难需要支付劳动报酬的,本会必须与兼职工作人员签署《兼职工作合同》。兼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双方合同约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本章程规定的任务或达到本章程规定的目的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5 月 27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财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第九稿)
第一条 为了完善西安市桐城商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使本会财务工作“履职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据可依、监督者有纪可执”,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西安市桐城商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依照《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得向个人会员和企业会员强行摊派或变相强行摊派经费。
第三条 个人会员和企业会员依照本办法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一)会费的交纳标准:
1、会 员: 每年壹仟元;
2、理 事: 每年贰仟元;
3、常务理事: 每年叁仟元;
4、副会长: 每年伍仟元;
5、常务副会长:每年壹万元;
6、执行会长: 每年贰万元;
7、会 长: 每年贰万元。
(二)会费的交纳时间
1、新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15日内交纳第一年会费;
2、已入会会员应于会员资格到期前15日交纳下一年度会费。
(三)会费的交纳办式
1、现金(含支票)交纳会费,缴至本会财务部;
2、转账交纳会费,汇至财务部指定本会基本帐户。
(1)户名: 西安市桐城商会
(2)账号:3700024109200158179
(3)开户行:工行西安长缨路支行
第三条 本会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缴,财务部负责管理使用。
本会财务部收到会费的当日,会费必须存入本会基本帐户,并为会员出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并加盖财务部鲜章,其他形式或单据无效。
第四条 本会接收个人及企业会员自愿向本会赞助的货币或实物。
本会财务部收到赞助货币或者赞助实物变卖价款的当日,必须存入本会基本帐户,为赞助人出具本会接收赞助的凭证并加盖财务鲜章,其他形式或单据无效。
本会秘书处收到赞助实物的当日,必须存入本会指定存储位置,为赞助人出具本会接收赞助的凭证并加盖行政鲜章,其他形式或单据无效。
第五条 任何人利用职务之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必须足额退还本息,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书面检讨,并接受大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公款私存的;
(二)公款滞存的;
(三)挪用、私借公款或变相挪用、私借公款的;
(四)侵占、侵吞、私分或变相侵占、侵吞、私分实物的;
(五)为本会及其分支机构采购商品、产品、服务项目和履行其他职务(含前、中、后)期间,被举报查实、发现查实、有证据或事实证明接受或变相接受回扣(或其他好处)的;
(六)其他损公肥私或假公济私的行为。
第六条 本会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所收到的会费,全额用于下列费用及开支:
(一)购置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耗材及维持办公设施日常运行经费;
(二)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学习或技能培训;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会员大会或年度工作汇报等会议的会务开支;
(五)出版内部刊物、印刷文件、建立网站及其他信息交流载体;
(六)桐城和西安两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工作关系的接待;
(七)开展商会的宣传推广活动及部分公益性事业开支;
(八)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临时认可的支出和其它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七条 本会使用个人会员及企业会员自愿向本会赞助的货币或赞助实物变卖的价款,用于会费不足以承担本会财务支出部分的差额,剩余部分用于本会自身发展壮大的需求。
第八条 本会设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组成的财务管理小组,会长任管理小组组长。
常务副会长分管财务,全面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监事会主席全面负责财务监督工作,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会财务工作情况。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赞助人,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可以不定期的对财务工作进行抽查。
第九条 本会执行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字〔1997〕288号)并进行会计核算,配备兼职的财务人员。
本会的财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专业资格证书。
本会经济收入和支出,由会计依照财政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设定财务科目和设立明细帐及财务档案,并必须妥善保管所有财务资料,不得遗失。
第十条 本会财务人员必须对报销的发票、收款收据进行审核,对内容不全、疑似虚假的票据,必须坚决退回,不予报销,并根据情况向分管财务的常务副会长和监事会主席汇报,由监事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本会报销的收款收据必须加盖出具单位的鲜章,并署明经办人姓名和电话号码或有利于事后有效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本会财务报销坚持(不少于)“五支笔”签字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即报销票据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分管财务的常务副会长和监事会主席审核,会长批准。
日常经费贰仟元以内开支,执行“五支笔”签批制度。
超出贰仟元以上的大额开支,经办人或承办部门应当向秘书长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报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经会长批准后方可支出。
情急之下大额开支,经办人或承办部门应当邀请会长和监事主席到达现场或经电话请示同意并有不少于两人以上证明,在事后签字确认,由会长和监事主席签字报销。
第十二条 凡参加外地商会成立庆典活动或会议,经本会书面指派或委托代表本会出席人员的陕西省外长途差旅费由本会报销(本会书面指派或委托文书列入报销附件),礼品在贰仟元以内的给予报销;未经本会书面指派或委托而自行参加活动或会议的差旅费,本会不予报销。
本会成员单位开业庆典活动,由本会统一安排和送礼,以个人名义赠送礼品的自理,本会不予代办。
第十三条 出纳员违规办理报销手续,除撤销报销手续外,每次处以出纳员工资总额20%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直至辞退并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会所有借款必须填写事由,本人签字、分管财务的常务副会长和监事会主席审核、会长批准后方可支付。
财务部应当催促借款人在公务完成后三日内清理借款,不得延欠,并严禁白条抵帐。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会员和企业会员向本会借款。
第十五条 分管财务的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根据本会年度主要业务活动安排和财务收支计划的客观情况,提出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草案,交会长办公会会议审议,经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本会重大项目或临时性大额财务支出,应当由会长办公会会议研究,经监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本会财务状况每半年向理事会会议报告一次,年底张榜公布,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监事会成员和副会长及以上职务的领导成员,可以向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查帐申请并查帐。
本会每年应当对年度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由监事会主席将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由分管财务的常务副会长将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交付理事会会议审议,并由秘书长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本会秉持“公开、透明、俭朴、节约”的宗旨,并坚持“责任制约权力、效果制约决策”和“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原则,制订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本办法实施中出现的偏差或瑕疵,应当及时修正和完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报社会团体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西安市桐城商会
二O一七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